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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院校隶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所在地:北京

院校类型: 语言院校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地址: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100102

网站:   院校网址:http://www.bjypc.edu.cn


专业满意度

1法律事务★★★★★4.8
2心理咨询★★★★★4.6
3计算机应用技术★★★★★4.6
4会计电算化★★★★★4.6
5工商企业管理★★★★★4.0
6新闻采编与制作★★★★★4.0
7文秘★★★★★3.6
8社会工作★★★★★3.6
9青少年工作与管理★★★★★3.5
10电脑艺术设计★★★★★3.3

专业推荐指数

1青少年工作与管理★★★★★4.6
2文秘★★★★★4.3
3法律事务★★★★★4.4
4社会工作★★★★★4.3
5工商企业管理★★★★★4.6
6会计电算化★★★★★4.6
7计算机应用技术★★★★★4.7

专业推荐人数

1老年服务与管理★★★★★5.0
2金融与证券★★★★★4.8
3工商管理类★★★★★4.8
4计算机应用技术★★★★★4.7
5青少年工作与管理★★★★★4.6
6工商企业管理★★★★★4.6
7会计电算化★★★★★4.6

录取分数

年份录取批次省市分数线录取平均分线差
暂无数据

学校领导

党委书记:程晓君

程晓君,女,汉族,辽宁新民人,198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办公室副处级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主任,财经办综合处处长,财经办副主任。2017年11月起任现职。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党委副书记、院长:乔东亮

乔东亮,男,汉族,河南上蔡人,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1月参加工作,研究生,经济学硕士,教授。历任北京印刷学院副院长、北京联合大学副校长。2016年7月起任现职。主持行政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分管审计办公室。

党委副书记:祝文燕

祝文燕,女,汉族,河南固始人,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9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哲学博士,研究员。2009年9月起任现职。分管学院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安全稳定工作部(安全稳定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办公室)、党委人民武装工作部、社会科学理论教研部(基础教学部)、团委,兼任党委宣传部部长。

党委副书记:高世英

高世英,男,汉族,河北深州人,198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经济师。2014年3月起任现职。分管党委组织部(统一战线工作部、党校、机关党委)、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学院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市团校,兼任北京市团校副校长。

纪委书记:易帅东

易帅东,男,汉族,湖南长沙人,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法学博士,高级政工师。2014年3月起任现职。分管纪检(监察)办公室。

副院长:吕一中

吕一中,男,汉族,浙江东阳人,198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工学博士,研究员、教授。2008年7月任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2016年8月任现职。分管教务处、各教学系。

副院长:周永源

周永源,男,汉族,山东文登人,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管理学博士,研究员。2011年8月任现职。分管财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北京青少年研究所(北京青年研究编辑部、北京青少年教育与发展研究基地管理办公室)、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职业教育与人文北京研究中心、图书馆,兼任东方道德研究所所长。

副院长:叶向红

叶向红,女,汉族,江苏南京人,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管理学博士,一级教师。2016年12月起任现职。分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总务处(国资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泰尔弗商务分院)、继续教育学院、东校区管理委员会、工会和教代会,兼任工会主席。 


学校简介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简介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是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市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其前身为1956年成立的北京市团校。1986年7月,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院名,对学院发展寄予厚望。

在六十多年的建设发展中,党和国家领导人、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等多次来学校视察调研、现场办公、指导工作。时任北京市委副书记金鉴、汪家镠、李志坚同志先后担任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一、二、三届主任。学院始终坚持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服务的方向,为首都的建设和发展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人文素养好、有一技之长、社会责任感强的高素质实用型技能人才。

新时期新阶段,学院进一步服务首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团青工作发展需要,强化政治、青年和人文特色,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和全国一流团青教育培训与研究基地,建设成为开放型、有特色、高水平的青年人大学。

学院现有望京和金盏两个校区,全日制在校生近4000人,成人教育学生800余人,共设八个系、两个分院、一个部和多个研究所,即青少年教育与管理系、社会工作系、管理系、艺术设计系、文秘与法律系、英语系、计算机系、传播系、国际学院〔下设泰尔弗商务分院(中加合办)〕、继续教育学院、社会科学理论教研部、北京青少年研究所、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北京职业教育与人文北京研究中心。在编教职工341人,其中高级职称教职工119人,博士、硕士学位教师比例为87.9%,全国优秀教师2人、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1人,北京市“高创计划”教学名师2人,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40人,北京市青年拔尖人才3人,北京市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培养对象3人,9人入选北京市“青年英才计划”,多名教师荣获北京市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师称号。学院建立了一支高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化协调发展的教育教学格局。目前,学院坚持立足需求、集约创新、优化布局、激发活力、提升质量、协同发展的思路,调整办学资源布局,正在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升学院办学效益和综合实力。

学院高度重视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现有1个全国职业院校示范专业,3个市级高职示范性专业和2个市级示范性实训基地,获得多项市级精品课程、精品教材、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和教育教学成果奖。学生参加全国及北京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屡次获奖,其中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连续四年获得一等奖,北京市人文知识竞赛连续五年获得一等奖。学院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免”六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2016—2017学年4900多人次受到资助,总金额500余万元。学院各专业紧贴首都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培养人才,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历年就业率均达到98%以上。学院承担北京市团校职能,承担着为党的青年群众工作教育培养骨干的重要使命;与团市委联合创办了“首都大学生新世纪英才学校”、“北京志愿者学校”、“北京共青团创业青年夜校(青檬夜校)”、以及为广大青少年提升创新意识的“创新部落”;是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全市首家“北京市社会工作者培训基地”;与《求是》杂志社共同成立,以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为主题的青少年“三热爱”教育基地。北京市团校始终着眼党的青年工作大局,不断创新办学方式,突出政治培训,努力为新时代党的青年群众工作和共青团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学院科研水平不断提升,在青少年教育与发展、志愿服务、中华传统文化、高等职业教育、社区信息化建设与社会工作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一系列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2013年学院获批北京青少年教育与发展研究基地。近五年来,学院承担市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共计120多项,科研经费2000余万元,公开出版专著100部、编著教材近300部,发表学术论文1500余篇。

学院高度重视对外合作与交流。1995年开办外国留学生教育,2001年开办泰尔弗商务分院(中外合作办学),2011年成立国际学院,在办学质量和特色方面成绩显著。先后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韩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学、学术机构开展交流活动。近五年来,共派出教师300多人次、学生200多名参加国际交流活动,接待国际40多所高校和学术机构200多人次来校交流访问。

学院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参与“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国庆60周年庆典”、“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北京2014 APEC会议”、“北京园博会”、“2015年北京国际田联世界田径锦标赛”、“中国网球公开赛”等重大活动,参加“金刺猬全国大学生戏剧节”、“首都大学生‘挑战杯’大赛”、“北京大学生音乐节”、“北京大学生戏剧节”、“北京大学生舞蹈节”等大型比赛,举办体育、科技、职业、社团等多种主题文化节,组织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如赴延安、井冈山、西柏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主题实践活动,赴云南、河南、吉林等地开展主题调研社会实践活动。全方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学院办学设施完善。建立了覆盖各专业的校外实训基地,共有各类校内实训室80多个。所有教室配备了多媒体设备。图书馆馆藏丰富、门类齐全,实现信息化管理,馆藏50余万册,电子图书100余万册,电子期刊36万余册,学位论文485万册,中文期刊500余种,电子数据库资源近50个,音视频资源25万小时,能够满足全院师生教学科研的多方面需要。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以服务国家社会为己任,以促进教育发展为追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文化传承为使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已经成为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办学优势的北京市属高等职业院校。

欢迎报考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周边环境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邮政编码:100102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10-64724789,84778264,84778254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我院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以下原则:

1.北京考生:参加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北京市美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加上文化考试成绩(语、数、外三科)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内蒙古考生:我院承认其本区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考生通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河北、江西、山西考生:我院承认其本省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考生通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且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加上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我院所设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考生的专业安排依志愿及分数确定。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奖学金设置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院长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

  第二条 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事务办公室。各系(分院)设立院长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分院)负责人任组长,党政联席会成员任委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评审条件

  第三条  院长奖学金是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学生的院级最高荣誉,每学年评选十名,每人奖励8000元。原则上院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不能同时获得。

  第四条  评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3.勤奋学习,成绩优异,连续两年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

  4.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竞赛、职业技能大赛、文体活动;

  5. 获得过学院“十佳大学生”或“十佳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6.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表彰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班级提名

  各班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提名候选人,经系(分院)评审小组同意,报系(分院)党政联席会讨论。

  2.系(分院)考察

  系(分院)党政联席会对班级提名进行考察,确定推荐名单,在系(分院)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3.学院审议

  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对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后,召开院长奖学金答辩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院长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院长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条 院长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7年6月修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施行。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评审条件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年10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年6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年400元。

单项奖学金,不限制名额。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院内外各项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无故未按时缴纳学费者;

3.无故不参加院、系(分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4.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第五条  学院单项奖学金设有:品行单项奖、学习单项奖、文体单项奖、社会实践单项奖。

第六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1.品行单项奖:

适用于奖励思想品德高尚(包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为社会或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2.学习单项奖:

(1)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六级考试;

(2)科研成果或文章作品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3)参加市级及以上知识竞赛、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院级各类竞赛前三名者;

(4)获学院认定的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汇总》目录中对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3.文体单项奖:

凡参加市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者;院级各项文体比赛第一名者。

4.社会实践单项奖:

在市级及以上各项重大学生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并获奖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院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审办法,按《学生质量综合评估办法(暂行)》执行。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为单项奖获得者发放奖品。奖学金、单项奖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2年6月修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的有关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立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事务办公室。各系(分院)设立资助评审小组。资助评审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分院)负责人任组长,系(分院)党政联席会成员任组员。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三年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须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奖学金,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获得过学院“十佳大学生”或“十佳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5.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须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的综合排名为40%以前,无不及格门次,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须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励人数与奖励金额

  第六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各系(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按本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月230元,每年均按十个月发放。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每年9月份,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班级评议。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召开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评选公开答辩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民主评议会,且参会的学生3/4以上同意方可推荐。

  3.评审小组初审。各系(分院)资助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初审,经3天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初审通过学生填写相关材料,审核后报学生处学生事务办公室。

  4.学院审定。国家奖学金评选经评审委员会组织公开答辩,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选实行等额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处学生事务办公室汇总材料,上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六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在全院范围内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学生缴纳学费及日常生活开支,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奖助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奖助期间发生违法或违纪行为者;

  2.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者。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申  诉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候选人情况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7年6月修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施行。


  


困难生资助办法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工作,帮助更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读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立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各系(分院)设立资助评审小组,系(分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系(分院)党政联席会成员任组员。

第三章  特殊困难补助津贴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津贴主要来源于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六条 学院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工作,学院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读学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相关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突然身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

(三)学生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四)由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资助情况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有权不予批准其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

(一)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二)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者。

 第九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如实填写《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评定推荐。班主任根据申请条件及学生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评定,填写认定意见后,将《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和学生申请证明材料报送本系(分院)资助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三)各系(分院)审核上报。资助评审小组审核班主任评定意见及学生申请材料,填写院系认定意见,将推荐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对各系(分院)上报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五)学院资助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将复审后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提交学校资助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将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六)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将确定后的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建档备案并报财务处执行资助。

第五章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时间及发放标准

  第十条 特殊困难补助发放时间可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于每月的中下旬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每生每学期最多申请一次,发放标准应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一般按每人每次1000元(一般困难)、2000元(困难)两个档次进行资助;特别困难者可由学院资助评审委员会商议决定其资助金额,每生每学年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请获得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如有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全额收回补助,并取消今后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津贴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统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院地址(学院本部)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邮政编码为100102,网址为http://www.bjypc.edu.cn

第三条 我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北京市市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国标代码11626,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为专科(高职)。

第四条 我院办学地点在学院本部和东校区。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路6号,邮政编码为100018。各专业的教学第一年安排在东校区,第二、三年安排在学院本部。

第五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程接受考生和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我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和纪律的执行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九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我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录取时,我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照顾对象的录取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提档,政策性加分不累计,取最高一项,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报考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该专业。

第十四条 我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其他专业有计划缺额,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以下原则:

1.北京考生:参加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北京市美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加上文化考试成绩(语、数、外三科)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内蒙古考生:我院承认其本区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考生通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河北、江西、山西考生:我院承认其本省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考生通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且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加上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我院所设艺术专业文、理兼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考生的专业安排依志愿及分数确定。

第十九条  在京专科提前批录取的学前教育(师范)专业,需要进行面试。面试时间:2018年7月14日、15日,面试地点: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本部。面试考生须于2018年6月27日至7月9日,登陆学校官(网址:http://www.bjypc.edu.cn),进行网上报名。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十条 我院学费标准为: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免学费,普通高职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高职专业每学年10000元,广播影视类(中外合作办学)(新闻采编与制作(数字动画艺术))、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专业每学年20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750元。

二十一 报考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需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要求,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学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毕业时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需求岗位范围内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批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违反教育协议的学生需要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8018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学生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 新生入校后,我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 我院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 我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我院在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助政策的同时,还设有院长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最高单项奖金为80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

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十条 我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4724789,84778264,84778254

电子信箱:zszx@bjypc.edu.cn

   址:http://www.bjypc.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02

 本章程由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学生宿舍

食堂

平均伙食标准

招生部门联系办法

   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  邮政编码:100102

  联系电话:010—64724789;84778264;84778254

  网   址:www.bjypc.edu.cn

  E-mail:  zszx@bjypc.edu.cn 

收费项目

学费标准为: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免学费,普通高职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高职专业每学年10000元,广播影视类(中外合作办学)(新闻采编与制作(数字动画艺术))、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专业每学年20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750元。


毕业生就业

http://xsc.bjypc.edu.cn/jiuye/

基础设施情况

体检要求

   

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报考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该专业。


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