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 邮编:100101
网站: 学校网址:www.cwu.edu.cn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
1 | 法学 | ★★★★★4.8 |
2 | 金融学 | ★★★★★4.7 |
3 | 社会工作 | ★★★★★4.6 |
4 | 会计学 | ★★★★★4.5 |
5 | 学前教育 | ★★★★★4.2 |
6 | 社会学 | ★★★★★4.2 |
7 | 人力资源管理 | ★★★★★4.0 |
8 | 女性学 | ★★★★★4.0 |
9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3.9 |
10 | 英语 | ★★★★★3.8 |
年份 | 录取批次 | 省市分数线 | 录取平均分 | 线差 |
---|---|---|---|---|
2017 | 本科二批 | 468(第二批) | 525 | |
2017 | 本科一批 | 555(第一批) | 556 |
李明舜:中共党员,硕士,教授。现任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刘利群:中共党员,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华女子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兼任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妇女十一大执委,中国人才研究会妇女专业人才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媒介与女性”教席主持人。
刘梦:博士,教授。现任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副秘书长,《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编委,首都师范大学讲座教授,东北师范大学、青岛理工大学、浙江理工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兼职教授。
王京霞:中共党员,副教授。现任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
王练:中共党员,教授,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理事,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幼儿园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委,北京市学前教育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朝阳区十三、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
孙建北:中共党员,硕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
·办学性质:学校地处首都北京,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女子普通高等学校。目前涉及的本科招生批次有:重点本科批、普通本科批、专项本科批和艺术类本科批。
·学校历史:学校前身是1949年由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邓颖超、康克清等革命前辈亲手创建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1995年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2002年正式转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2005年顺利通过了教育部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我校一直致力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推动两性和谐发展,服务妇女全面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公益意识、知性高雅的应用型女性人才。
·学科专业设置:目前设有21个本科专业,涉及法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经济学、工学、艺术学7个学科门类,同时还设有部分高职专业。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北京市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北京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点。
·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规格符合社会需求定位,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其中一些专业的就业率达到100%,就业时专业对口率达到70%。考取国内外名牌大学研究生的比率逐年递增。学生在校期间广泛参与国际、国内各类学术及社会公益活动,并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充分展示了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国际交流合作:学校近年来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国际组织进行交流互访,日益成为世界了解中国政府重视妇女教育和妇女发展的重要窗口。先后与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所高校和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 2003年获得招收外国留学生的资格,2004年获得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资格。
北京站:
1.乘地铁2号线到雍和宫站下车,换乘62路公共汽车到育慧东路站下车即到。
2.乘地铁2号线到崇文门换乘地铁5号线到惠新西街北口,西北口出站,换乘386路公共汽车到育慧东路站下车即到。
北京西站:
1.乘320路、21路到军事博物馆站,乘地铁1号线到东单站,换乘地铁5号线,到雍和宫站下车,换乘62路公共汽车至育慧东路站下车即到。
2.乘320路、21路到军事博物馆站,乘地铁1号线到东单站,换乘地铁5号线,到惠新西街北口,西北口出站,换乘386路公共汽车到育慧东路站下车即到。
北京北站:
1.乘地铁2号线到雍和宫站下车,换乘62路公共汽车至育慧东路站下车即到。
2.乘地铁2号线到雍和宫换乘地铁5号线到惠新西街北口,西北口出站,换乘386路公共汽车到育慧东路站下车即到。
北京南站:
1.乘城铁4号线到宣武门,换乘2号线至崇文门,换乘地铁5号线,到惠新西街北口,西北口出站,换乘386路公共汽车到育慧东路站下车即到。
2.乘城铁4号线到宣武门,换乘2号线至雍和宫,换乘62路公共汽车至育慧东路站下车即到。
首都机场:
乘坐机场大巴中关村线,到小营下车,路南乘386路至育慧东路站下车即到。
南苑机场:
乘坐机场大巴到西单下车,乘地铁1号线到东单,换乘地铁5号线,到惠新西街北口,西北口出站,换乘386路公共汽车到育慧东路站下车即到。
我校艺术类本科在各省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普通类本科除女性学专业在本科第一录取批次招生外,其余各专业均在本科第二录取批次招生(师范类专业根据各省要求划入在相应批次);另有部分高职专业,在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1)设计学类: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及综合分数,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安排具体专业,级差1.5分,不予累积。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满足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其中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为400分
(2)播音与主持艺术: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其中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为450分
(3)文化产业管理(舞蹈组织与策划):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其中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为450分
(4)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录取时按照文化课成绩与省统考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我校男女兼招的艺术类专业在录取时,不设男女比例要求。
(6)以上原则若与各省规定相冲突,遵照各省要求执行。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中华女子学院2012年《学生手册》内容节选
中华女子学院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本着学习兴趣与学校教学条件相结合的原则,特对我院本科生转专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转专业的申请资格
除《中华女子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可转专业的情况外,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含委培、代培生的学生)在完成大学一年级结束之前,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条件者也可以申请转专业:
1.一年级所学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学科专业基础课考核全部及格者;
2.在某一学科(专业)方向上显示了一定的特长者(如公开发表了论文、著作、作品,或者在省(市)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
3.没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转专业的基本程序
1.每学年5月上旬,各系根据本系教学资源等情况,向教务处报送本系各专业可接纳转专业的学生计划;
2.5月中旬,教务处向全院学生公布各系可接受的转专业学生计划;
3.5月下旬,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向所在系提交转专业的申请和证明业绩的材料,交本系教务管理人员审核、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签字后,统一将具有转专业资格的意向学生名单提交给教务处(申请表从教务处网站下载);
4.6月上旬,教务处组织转专业学生的文化测试。考试科目《英语》、《高等数学》(分别为B类、C类)、《大学语文》(包括写作)。《英语》为各专业统测科目;拟转入计算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须加试《高等数学》(分别为B类、C类);拟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须加试《大学语文》。
5.6月中下旬,教务处会同各系,参照上述两门文化课的测试成绩,对转专业的学生进行严格的选拨(原则上按测试成绩排序依次录取),确定并公布可转专业的各系学生的名单;
6.7月上旬,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同时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手续。
三、转专业的人数比例
为了保证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各专业转出的人数一般控制在当年本专业招生人数的10%,转入的人数也一般控制在当年本专业招生人数的10%。
四、转专业的次数限制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五、转专业的学籍管理
1.通过测试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降级,学生可根据转入专业的学业要求情况提出跟读的年级。
2.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而且学分数与要求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以直接记为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不必重修);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名称、课程要求、学分数等不同的,原修习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可记为通识教育课程的学分与成绩。
3.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4.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所就读的年级的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六、附则
1.本补充规定从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中华女子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5学生手册)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评奖比例和奖金标准:
1.特等奖学金,每专业1人,5000元/人;
2.一等奖学金,每院系学生总人数的3%,2000元/人;
3.二等奖学金,每院系学生总人数的5%,1000元/人;
4.三等奖学金,每院系学生总人数的10%,500元/人。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公益服务、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的学生可以申请特等奖学金,排名均位于前15%的学生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排名均位于前20%的学生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排名均位于前30%的学生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
2.班级评议;
3.院系审议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我校将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符合条件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学年内受各种纪律处分;
2.学年内应修课程中有一门课程没有取得学分;
3.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4年1月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华女子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内字[2009]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2012年《学生手册》内容节选
中华女子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正、合理、规范,及时准确的向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有关部门报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数据和基本情况,进一步作好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对外宣传工作,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援,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就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按照本实施办法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将作为我院开展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3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变动情况调整),均可申请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和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两类。
(1)特困生: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5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困生档:
A.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B.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
C.农村家庭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
D.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
E.家庭中有3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2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F.家庭主要经济承担人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
(2)贫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3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生档:
A.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B.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C.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或一方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D.家庭中有2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E.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者;
F.家庭或成员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3) 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特困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学生总数的5%。
2.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生活消费;
2.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电脑;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节假日到外地旅游;经常抽烟、饮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等)。
第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见附件)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院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2)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3)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要出据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残疾人证明;
(4)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当地县级民政局提供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5)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 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6)其它情况,均需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参与下进行。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 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D.确有必要时可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会同各班班主任,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特困生和贫困生建议名单。
6.班级民主评议
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学生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请建档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及其入学以来受到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
第六条 异议与申诉
1.班级评议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对建档同学提出异议,或申请建档学生未被纳入建档范围而提出异议的,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并由辅导员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直接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2.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第七条 公示和建档
1.院系对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困生和贫困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
2.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院系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正式建档。
第八条 档案调整
1.每年4月份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应撤消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的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其它
1.各院系在10月份对新生进行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2.各院系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3.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中华女子学院章程》为基础,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1.学校全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WOMEN’SUNIVERSITY2.国标代码:11149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一流女子大学,成为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中心、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妇女干部培训中心、国际妇女教育交流中心。学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和公益意识、国际视野和知性高雅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策,全面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学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九条学校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条学校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不设性别比例限制,其余各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四章 计划及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区、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北京市本科提前(A段)批、专科提前批学前教育专业,参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相关规定执行,考生的高考体检信息须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所招收的学生可享受北京市免费师范生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总分相同考生,以省内排序先后为准;如省内未规定排序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上海市和浙江省按其公布的招生录取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选考科目以所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应用心理学专业跨学科门类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廿一条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廿二条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规定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廿三条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廿四条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廿五条学费标准:
层次 | 专业名称 | 学制 | 授予学位 | 学费 |
本科 | 女性学、社会工作、社会学、法学、 | 4年 | 法学学士 | 4200(元/年) |
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学、审计学 | 4年 | 管理学学士 | 4200(元/年) | |
网络与新媒体 | 4年 | 文学 | 4200(元/年) | |
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 | 4年 | 教育学学士 | 4200(元/年)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 | 4年 | 工学学士 | 4600(元/年) | |
金融学 | 4年 | 经济学学士 | 4200(元/年) | |
汉语国际教育 | 4年 | 文学学士 | 4200(元/年) | |
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 4年 | 艺术学学士 | 9000(元/年) |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4年 | 艺术学学士 | 10000(元/年) | |
学前教育【北京市本科提前(A段)批】 | 4年 | 教育学学士 | 免费 | |
高职 (专科) | 学前教育、社区管理与服务、旅游管理 | 3年 | 6000(元/年) | |
学前教育【北京市专科提前批】 | 3年 | 免费 |
第廿六条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按照北京市相应标准收取住宿费用。
第廿七条学校实行奖助贷制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它校内奖、助学金,还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廿八条学校新生大一、大二在中华女子学院昌平校区住宿、学习,两年后返回校本部。
第廿九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学校网址:www.cwu.edu.cn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n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监察电话:010-84659417
第三十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卅一条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8年5月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学校电话:010-84659004
2016招生专业列表 | ||||
本科专业 | ||||
专业名称 | 学制 | 授予学位 | 学费 | 备注 |
女性学 | 4年 | 法学学士 | 4200元/年 | 本科一批 |
社会工作 | 4年 | 法学学士 | 4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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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 | 4年 | 法学学士 | 4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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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 4年 | 法学学士 | 4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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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 | 4年 | 管理学学士 | 4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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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 | 4年 | 管理学学士 | 4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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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 | 4年 | 管理学学士 | 4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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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 | 4年 | 管理学学士 | 4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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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 4年 | 管理学学士 | 4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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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 | 4年 | 管理学学士 | 4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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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 | 4年 | 教育学学士 | 4200元/年 | 师范类 |
应用心理学 | 4年 | 教育学学士 | 4600元/年 | 师范类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4年 | 工学学士 | 46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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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 4年 | 文学学士 | 5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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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 | 4年 | 经济学学士 | 4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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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国际教育 | 4年 | 文学学士 | 4200元/年 | 师范类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4年 | 艺术学学士 | 9000元/年 | |
环境设计 | 4年 | 艺术学学士 | 9000元/年 | |
视觉传达设计 | 4年 | 艺术学学士 | 9000元/年 |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4年 | 艺术学学士 | 10000元/年 | 艺术类校考专业 |
高职专业 | ||||
专业名称 | 学制 | 学费 | 备注 | |
学前教育 | 3年 | 6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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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与服务 | 3年 | 6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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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 | 3年 | 6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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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 | 2年 | 8000元/年 | 北京市单考高职 |
我校人才培养规格符合社会需求定位,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其中一些专业的就业率达到100%,就业时专业对口率达到70%。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