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一号 邮政编码:100101
网站: 学校网址:http://www.ccmusic.edu.cn
1 | 音乐表演 | ★★★★★4.7 |
2 | 音乐学 | ★★★★★4.7 |
1 | 音乐表演 | ★★★★★4.8 |
1 | 音乐学 | ★★★★★4.9 |
年份 | 录取批次 | 省市分数线 | 录取平均分 | 线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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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 |
中国音乐学院于1964年建立。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国学为根基,独具中国音乐教育和研究特色,培养中国音乐理论、中国音乐创作、中国音乐表演专门人才;以办学理念“承国学、扬国韵、育国器、强国音”为指导,倡导和建设“中国乐派”,是教育部“一流学科”建设学校、“全球音乐教育联盟”总部基地学校。素有“中国音乐家的摇篮”“中国音乐的殿堂”的美誉。
学校以一级学科音乐与舞蹈学为办学核心,是音乐表演艺术研究全国唯一博士培养单位;拥有音乐与舞蹈学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和艺术硕士(MFA)授予权,建有“音乐与舞蹈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院校”“中国乐派”高精尖创新中心学校。专业分布为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三大类,设有音乐学系、作曲系、声乐歌剧系、中国器乐系、音乐教育系、钢琴系、艺术管理系、指挥系、管弦系、音乐科技系、社会科学部等11个教学单位,另设有中国乐派高精尖创新中心、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艺术中心和附属中学,形成了以中国音乐理论、中国音乐创作、中国音乐表演为一体多层次教学体系。
学校名师荟萃,教学、科研力量雄厚,各学科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由国家高校教学名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北京市高校教学名师等构成的众多人才储备,为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市重点学科、承担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等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支撑。截至2016年,共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及国家级艺术奖212项。
建校以来,学校凝聚和培养了众多在业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音乐名师和人才,向海内外输送各专业优秀毕业生近万名。坚持开放办学方针,与三十一所世界一流大学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促进中外音乐文化交流,为中国音乐的继承、发展和弘扬做出重要贡献。
学校推进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科发展、教育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师资队伍结构、校园综合治理的改革创新;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探索独立自主的中国音乐教育体系,引领世界音乐教育的前进方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高等音乐学府。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5号),结合中国音乐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类型及性质: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国音乐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学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设有监察席位。
第六条中国音乐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常务委员会,负责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和本系本科招生考试工作。
第八条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中国音乐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文、理科兼招。招生层次为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各专业(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分配如下:
系别 | 专业(招考方向) | 学制 | 招生计划 |
音乐学系 |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方向) | 五年 | 15 |
音乐科技系 | 音乐学(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方向) | 四年 | 12 |
音乐学(电子音乐创作与技术方向) | 五年 | 3 | |
音乐教育系 | 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 | 四年 | 36 |
艺术管理系 | 音乐学(音乐管理方向) | 四年 | 25 |
作曲系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 五年 | 20 |
声乐歌剧系 | 音乐表演(演唱-民族唱法方向) | 五年 | 30 |
音乐表演(演唱-美声唱法方向) | 五年 | 30 | |
国乐系 | 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方向) | 四年 | 62 |
钢琴系 | 音乐表演(钢琴方向) | 四年 | 15 |
音乐表演(电子管风琴方向) | 四年 | 2 | |
管弦系 | 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方向) | 四年 | 60 |
指挥系 | 音乐表演(指挥方向) | 五年 | 5 |
音乐教育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分配如下:
招考方向 | 招生计划 |
音乐教育-声乐特长 | 18 |
音乐教育-钢琴特长 | 18 |
中国乐器演奏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分配如下:
乐器名称 | 招生计划 |
竹笛 | 4 |
打击乐 | 4 |
管子/唢呐 | 3 |
笙 | 3 |
二胡 | 16 |
板胡 | 3 |
琵琶 | 8 |
三弦 | 3 |
阮/柳琴 | 3 |
古筝 | 7 |
扬琴 | 5 |
古琴 | 2 |
箜篌 | 1 |
管弦乐器演奏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分配如下:
乐器名称 | 招生计划 |
小提琴 | 12 |
中提琴 | 6 |
大提琴 | 6 |
低音提琴 | 5 |
竖琴 | 2 |
长笛 | 5 |
双簧管 | 3 |
单簧管 | 3 |
巴松 | 3 |
萨克斯管 | 2 |
小号 | 3 |
圆号 | 3 |
长号 | 3 |
大号 | 1 |
打击乐 | 3 |
第十条中国音乐学院根据《北京市拓展中小学教师来源的行动计划(2018-2022年)》要求,面向北京市常住户口考生,招收本科师范生,文理兼招。本计划为北京市单列计划,与全国计划不冲突。
师范生招生计划分配如下:
系别 | 专业(招考方向) | 学制 | 招生计划 |
音乐教育系 | 音乐学(音乐教育【师范】方向) | 四年 | 50 |
音乐教育【师范】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分配如下:
招考方向 | 招生计划 |
音乐教育【师范】-声乐特长 | 25 |
音乐教育【师范】-钢琴特长 | 25 |
第十一条报考中国音乐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报考中国音乐学院艺术类专业的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均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合招生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台湾考生可使用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成绩(达到均标级以上)向我校申请就读。
第十三条录取原则
1.全国计划: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其中,报考音乐管理招考方向的考生,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90分(150分制)。
2.师范生计划: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本计划为北京市单列计划,按照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中国音乐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制订细化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中国音乐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中国音乐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64887367,电子邮箱:ccmzhaosheng@126.com,学校官网网址:http://www.ccmusic.edu.cn,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cmusic.edu.cn/subsite/bkzs/,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10-64887178。
第十九条中国音乐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举办考前辅导班的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887367 传真:010—64879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