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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

院校隶属: 国家体育总局 所在地:北京

院校类型: 体育院校,211工程院校

北京体育大学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48号

网站:   www.bsu.edu.cn


专业满意度

1休闲体育★★★★★5.0
2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4.9
3运动训练★★★★★4.8
4表演★★★★★4.4
5体育教育★★★★★4.2
6体育经济与管理★★★★★3.9
7运动康复★★★★★3.8
8运动人体科学★★★★★3.8
9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3.7
10应用心理学★★★★★3.7

专业推荐指数

1体育教育★★★★★4.5
2运动人体科学★★★★★4.5
3运动康复★★★★★4.6
4运动训练★★★★★4.7
5体育产业管理★★★★★4.2

专业推荐人数

1舞蹈表演★★★★★4.8
2运动训练★★★★★4.7
3运动康复★★★★★4.6
4体育教育★★★★★4.5
5运动人体科学★★★★★4.5

录取分数

年份录取批次省市分数线录取平均分线差
2017本科提前批528

学校领导

杨樺 男,1955年5月生于四川雅安,中共党员

所学专业:体育学、体育教育训练学    职称:教授

现任北京体育大学党委书记、校长

主要社会兼职:

国家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体育院校教材委员会委员全国体育院校重点学科建设专家组成员四川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体育学科评议组组长四川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培养篮球研究生学会 常务理事中国社会学会体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 常务理事成都体育学院学位委员会主任成都体育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副理事长四川省体育总会副主席四川省评审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委员会委员教育部 "十五 "国家级规划教材评委会委员西南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四川大学客座教授

 主要成果获奖和获专利情况奖励或专利种类 获奖项目或专利名称获奖等级 排名年度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体育改革战略的演进与思考312001国家体育总局第四届教学成果奖体育院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软件的研制与应用112000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会学术论文奖21世纪我国高等体育院校的教学改革与方法的研究112000四川省科技教育成果奖现代篮球战术(专著)111999国家体委第三届教学成果奖体育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时间与探索(课题)111996国家体委第三届教学成果奖高等体育院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研究311996中国篮球协会篮球运动产生与传入的时代背景考略(课题)111995国家体委第二届教学成果奖

教研室建设评估的初步研究(课题)231992

学校简介

     

学 校 概 况

      北京体育大学是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中外著名高等学府。

    北京体育大学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确定的首批全国重点院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和进入“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的高等体育院校。2007年,学校体育学一级学科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并在教育部近十年组织的三次全国学科评估中均排名第一。
    北京体育大学具有光荣的办学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扎实的办学基础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学校隶属国家体育总局。
    学校筹建于1952年,1953年举行开学典礼,原名中央体育学院,1956年更名为北京体育学院,1993年更名为北京体育大学。学校位于海淀区信息路,占地面积约1400亩,建筑面积约60万平方米。
    学校现设有50个二级教学单位和中层单位,其中设有研究生院、教育学院、竞技体育学院、武术学院、管理学院、运动人体科学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8个学院,体育传媒系、外语系、体育艺术系、运动康复系、社会体育系等5个系,学校还设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科学研究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3个中心,附属竞技体育运动学校和附属中等体育专业学校2个附属学校。此外,国家体育总局干部培训中心、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学院、体育道德与廉政风险研究中心也设在学校。
    学校现有4个国家重点学科、12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个省部级优秀重点学科、5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部级体育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北京市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北京市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设有体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可授予教育学、理学、医学等3个学科门类博士、硕士学位;另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心理学、临床医学等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和行政管理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以及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学校设有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人体科学、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新闻学、广告学、应用心理学、英语、表演、舞蹈表演、运动康复、休闲体育等15个本科专业,其中,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北京市特色专业建设点。
    学校现有各级各类在籍学生 16000 余名,其中本科生8000余名,研究生近2400名。全年培训各类留学生近1000名。学校现有教职工1011名,其中专任教师627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92名,博士生导师65名,硕士生导师184名,在国际国内各类体育组织任职人员230余人次。
    学校拥有现代化教学楼、科研楼,室内训练馆25个、室外运动场74个,图书馆藏书近百万册。
    学校在全国21个省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36个继续教育教学站点;与北京学院路地区19所著名高校建立了教学共同体,北京体育大学的学生可以到这些重点高校学习,共享优越的教学资源。2007年学校以全优的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近5年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均达到95%以上。
    学校已先后与34个国家和地区的79所高等院校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开展了师生交流、远程教学等合作;授予了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等8位国际体育组织负责人和著名专家名誉博士、博士学位;从1958年开始招收留学生至今,已为106个国家培养留学生5000余名。
    建校60年来,学校积极践行并彰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功能,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享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教师、教练员、运动员和管理人员等优秀人才,为中国体育事业、高等教育事业和奥林匹克运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党和国家、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国际奥委会曾分别授予学校3任校长“奥林匹克运动银质奖章”、“体育运动学习和研究奖”和“体育与教育奖”,向学校颁发了2011年国际奥委会“体育与社会责任奖”。学校曾先后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集体”表彰和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7届奥运会贡献奖”、“28届奥运会贡献奖”,授予366人次“新中国体育开拓者”称号以及82人次“全国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和“全国体育工作荣誉奖章”等。
    “十二五”期间,北京体育大学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世界一流体育大学建设进程,全面回应建设体育强国、高等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科技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体育强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办学理念与使命:增强民族体质 弘扬体育精神 探索科学真理 引领文明进步

北体精神与校风: 爱国 拼搏 求实 创新

校训:追求卓越

周边环境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48号

联系电话

010-62989047;010-62989342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2009年北京体育大学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4号)文件精神,“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学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合格证书发放数量

原则上按与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4:1的比例发放。”结合我校实际,确定2009年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一、2009年我校表演专业计划招收150人,不作分省计划。     健美操、体育舞蹈、舞蹈三个项目招生名额分别确定为40、50和60人。

二、我校表演专业考试合格人数与招生计划数的比例控制为3.7:1。校考合格分数线划定为60分。

    三、按照《北京体育大学2009年艺术类表演专业招生简章》报考条件之身高要求,“男身高1.70米(含)以上,女1.60米(含)以上”,凡不符合此条件者,我校不予录取,以高考体检表为准。

四、录取时,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德、智、体全面考察,按校考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录取规则: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调档比例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3.在第一志愿不满额的情况下,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其分数级差一般不低于20分。我校不接受未报考我校的考生。

4.对外语成绩的要求: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考生的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英语专业的不低于110分;公共事业管理、体育产业管理、新闻学、运动人体科学、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与健康等专业不低于90分。 所有专业学生入校后的外语学习语种仅限英语。

5.对其他单科成绩的要求:新闻学专业要求语文成绩不低于110分;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与健康、应用心理学专业要求数学成绩不低于100分。

6.对考生按教育部政策享受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在同等条件下,我校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突出、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如绘画、书法、音乐、等级运动员等)以及身体条件较好的考生(如:男生身高1.85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

7.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录取办法:在各省(区、市)投档的考生中,我校根据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成绩低于80分原则上不予录取。

8.表演专业录取办法: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德、智、体全面考核,按校考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9.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办法: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及文化课考试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奖学金设置

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设立优秀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另外还设立西门子奖学金、高敏·奥康奖学金等奖项。

    

困难生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体育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48号。上级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办学层次及类型:北京体育大学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确定的首批全国重点院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和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制四年。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体育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北京体育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北京体育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各类招生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招生计划的审核批准,招生过程的实施情况检查,录取原则和录取名单的审核批准等工作。

第六条北京体育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结合学校实际起草本科各类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5.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舞蹈表演专业等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6.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本科网上录取工作;

7.制订学校本科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负责本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10.做好招生工作总结,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改革和科学研究;

11.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北京体育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北京体育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北京体育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部分计划,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经过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录取原则

1.调档比例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按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3.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均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增加分值不超过20分。

4.学校非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无“专业级差”。我校确定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

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文科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科目比较排序,理科按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比较排序;③体育、艺术特长。

浙江、上海两省考生遇同分并列,录取时执行省级招办的规定。

5.我校体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本科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办法。

①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体能训练专业:对进档考生,按高考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80分(百分制)。生源不足时,学校可根据录取省份体育类考生成绩分布情况适当降分。我校无“专业级差”,确定录取专业时实行体育分数优先。

山东省体育类专业录取补充规定如下:山东省考生分专业提档录取,未完成专业计划,可录取同批投档的同意调剂的考生。

②舞蹈表演专业: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德、智、体全面考核。福建、陕西、重庆、青海、宁夏、云南、贵州七省,依据分省计划数,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舞蹈类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招生省份,依据分省计划数分招考方向,按校考专业成绩(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分别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6.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本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7.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清”的原则。

8.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不低于C级;体育类、艺术类只要求必测科目不低于C级。对进档的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

9.浙江录取时执行《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上海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0.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我校不接收未填报学校志愿的调剂考生,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除德语、法语、葡萄牙语、西班牙语、俄语专业外,其他所有专业学生入校后的外语学习仅限英语。

11.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1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关于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判定标准》(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我校为体育院校,考生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就读我校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的;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的;

(4)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

注:残奥会国际赛事冠军不受第(3)条限制。

另外,我校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了学习相关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如下:

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有生理缺陷、面部畸形、斜视、严重口吃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情形之一者,肢体残疾者各专业均不予录取。患心脏病、精神疾病等难以正常完成体育课学业者各专业不予录取。

②体育教育、休闲体育、舞蹈表演、体能训练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于1.70米,女生不得低于1.60米。

③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新闻学、英语、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汉语国际教育、教育学、经济学、网络与新媒体、德语、法语、葡萄牙语、西班牙语、俄语、马克思主义理论、旅游管理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于1.68米,女生不得低于1.55米。

④体育教育、休闲体育、舞蹈表演、体能训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得低于4.3。

⑤色盲、色弱者,体育教育、休闲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舞蹈表演、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教育学、体能训练专业均不予录取。

⑥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体育教育、休闲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舞蹈表演、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教育学、经济学、体能训练、旅游管理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1.学费:体育教育、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新闻学、汉语国际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经济学、网络与新媒体、旅游管理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休闲体育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英语、运动人体科学、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体能训练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舞蹈表演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

2.住宿费:每生每年为750、900、1200元不等。

注:以上学费和住宿费为2017年标准,2018年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bsu.edu.cn,咨询电话:010-62989047/9342,传真:010-62989047。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62989450。

第十四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北京体育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学生宿舍

食堂

平均伙食标准

招生部门联系办法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48号               北京体育大学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 100084  联系电话: 010—62989047 010—62989342  学校网址:http://www.bsu.edu.cn  招生主页:http//zs.bsu.edu.cn  电子邮箱:zs @ bsu.edu.cn       yishu @ bsu.edu.cn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1.学费:体育教育、社会体育、公共事业管理、体育产业管理、新闻学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每生每年  

5500元;英语、运动人体科学、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与健康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表演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

2.住宿费:每生每年750—1200元不等。

注:以上学费和住宿费为2009年标准,2010年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毕业生就业

基础设施情况

    学校位于海淀区信息路,毗邻圆明园遗址公园,占地面积1340余亩,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

    学校设有研究生院、教育学院、竞技体育学院、武术学院、管理学院、运动人体科学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等7所学院,体育传媒系、外语系、体育艺术系、运动康复系等4个系,附属竞技体育运动学校和附属中等体育专业学校2所附属学校。学校还设有国际交流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科学研究中心等二级教学单位。此外,国家体育总局干部培训中心设在我校。学校现有4个国家重点学科、12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个省部级优秀重点学科、4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北京市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体育总局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学校设有体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3个学科门类6个博士学位授予点和5个学科门类10个硕士学位授予点,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高校师资学位授权点.

    学校拥有现代化教学楼、科研楼,教学楼内全部为多媒体教室,共有座位7470个。学校还拥有室内训练馆21个、室外运动场69个,图书馆藏书83万册。

体检要求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除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司〔2003〕3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做如下要求:

1.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有生理缺陷、面部畸形、斜视、严重口吃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情形之一者;肢体残疾者各专业均不予录取。

2.色盲、色弱者,体育教育、社会体育、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表演、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与健康、应用心理学、新闻学专业不予录取。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体育教育、社会体育、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表演、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与健康、应用心理学、公共事业管理、体育产业管理、新闻学专业不予录取。

4.体育教育、社会体育和表演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于1.70米,女生不得低于1.60米;其他专业男生不得低于1.70米,女生不得低于1.58米。

5.体育教育、社会体育、表演、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得低于4.7;其他专业考生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得低于4.5。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