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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院校隶属: 湖北省教育厅 所在地:湖北

院校类型: 医药院校

学校领导

现任领导


熊泽金   党委书记
  1984年参加工作。历任原湖北农学院园艺系党总支书记兼系副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长江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人事处处长,长江大学党委委员、党委组织部部长。

陈   刚   校长、党委副书记
  2001年参加工作,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终审专家,国家药监局保健品审评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湖北省第九届青年科技奖、湖北省科技创新源泉工程创新创业人才获得者,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历任湖北中医药大学中医药实验中心主任、科技处副处长、党委委员、党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

向 阳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黄振原  党委委员、副校长

刘帅保  副校长

张晓彬  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刘立富  党委委员、副校长

沈莉兵  党委委员、副校长

杨学武  党委委员、副校长、学校直属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李茂坤  党委委员、副校长、学校直属荆州市中医医院院长

龚   健  党委委员


 

学校简介

——全国第一所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全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药卫生类普通专科学校
  ——中医药保健服务国家标准研发及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湖北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

  ——湖北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所中医药普通专科学校,开办医类专业教育已有60多年历史。学校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卫计委)、荆州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的管理体制。

  学校占地735亩,建筑面积30余万平方米;拥有8所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和1所省级标准化实验动物中心;校内装备有58个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值6000余万元;图书馆藏书49余万册(含电子图书20余万册),年订购纸质期刊800余种;引进“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以及“中国知网”电子期刊数据库等数字资源;在全国10个省区市130余家二甲以上医院和60家医药卫生企业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学校专兼职教师752人(含校外兼职教师260人),其中专职教师402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专兼职教师227人(其中博导1人),占校内教师总数的46.1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92人,占校内教师总数的18.70%,双师素质教师277人,占校内教师总数的56.30%。

  学校集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于一体,突出中医药特色,中西医、药、护、医技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以普通专科教育为主体,目前开设有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生产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老年保健与管理、康复工程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疗设备应用技术、护理、助产等19个普通专科专业,面向30个省区市招生,现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近万人;同时联办有护理学、中药学、药学与药品营销3个自考本科专业。湖北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设在学校,承担全省乡村医生培训任务。学校是“湖北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中医药保健服务国家标准研发及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重视教育教学改革,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先后建设了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专业1个,省级重点专业1个、特色专业2个,实训基地1个、精品课程5门,中央财政支持的专业2个、实训基地1个,近年来,学生在全国全省各类专业技能竞赛中荣获一等奖100余人次,二、三等奖近500人次。

  自成立以来,学校已为各级医疗单位输送了近10万名实用型人才,涌现出了“全国优秀志愿者”黄贵军,“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湖北职教之星”范尉,中国大学生“百炼之星”(3-304寝室黄振光等),“湖北省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感动荆州”十大人物孟茂林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毕业生。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学校设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学生在校期间经考核鉴定合格后可获取与医学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同时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了一批就业基地,为学生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按省教育厅发布的第三方统计数据,学校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对母校满意率、毕业一年以后(即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的薪酬位于全省高职高专前列。学校多次荣获“全国西部计划优秀项目办”荣誉称号,先后被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先进单位”“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红旗团委”和“湖北省高校理论学习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开发活校,依法治校”的发展理念,着力于创构特色、彰显优势、打造品牌、提高效益,努力提升办学层次,不断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立足湖北,面向全国,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服务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周边环境

通讯地址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87号(南校区) 
邮编:434020

联系电话

学校电话:0716-8023503、8023504(Fax)
招生咨询:0716-8023542、8023541、8023600(Fax)

录取批次的安排

我校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批次为专科一批。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文、体专长和英语分数高的考生。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按各地省招生办的规定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到校报到时,可向学校申请免费转换专业一次。

其它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奖学金设置

为了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平等竞争,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成良好学风的养成,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实行奖学金制度,特定此办法。  一、评定对象  本校思想品质优秀、学业成绩突出、操行评定良好的在籍注册学生。  二、评定依据  奖学金的评定以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依据。  学生综合素质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操行考核、智育成绩、体育成绩及能力状况。  操行考核指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综合得分,详见《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评办法》;智育成绩按各科成绩平均计算;体育成绩依学生的体育成绩确定;能力状况主要指各项活动中的获奖成绩。  学生综合素质,具体表现为个人积分,其测算方法为:  个人积分=操行考核×15%+智育成绩×55%+体育成绩×10%+能力状况×20%。  三、评定办法  1.各系成立考评领导小组,指导各班具体操作。各班考评小组由班主任、团支书、班长及学生代表(班级总人数的10%)组成。  2.每学年评定一次,由系考评领导小组核实后报学工处审批,于下一学年第三周公布名单,由财务处拨款。毕业班的最后一学年按月评定。  3.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核实之前由各系公示各班上报的初评名单。  4.学生奖金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各个等级获奖比例及金额分别为:甲等占本班学生的3%,奖金500元;乙等占本班学生6%,奖金300元;丙等占本班学生的10%,奖金150元。

困难生资助办法

资助贫困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现阶段学校建设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全国全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千方百计为贫困家庭学生办实事、办好事,不让任何一位贫困家庭学生因贫困而辍学。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学校成立贫困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主  任:高  勇

副主任:王立国(常务)  杨仁和

成  员:龚  健  李华琼  王昌平  林  正  唐钟陵  程  卫  何国珍

  刘启华  李秋红  学生会主席  学生团委书记 

贫困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龚健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校贫困生的调查摸底及评审,统筹安排全校贫困生的资助工作;

2.制定贫困生资助的原则和标准,负责贫困生资助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有关资助贫困生资助工作文件的起草,材料的上报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4.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解答和咨询工作。

三、资助对象与条件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校在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及五年一贯制学生;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⑵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⑶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⑷道德品质好,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2.必备条件

(1)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的学生;

(2)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或出现突然变故,学生生病住院,无力交纳学费、医疗费和无法保证基本生活费者;

3.对已资助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助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情况而获得资助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因学习不刻苦导致学习成绩差,不能完成学业者;

4.生活不俭朴,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经常上网、私自在外租房者。

四、资金管理、来源及资助形式

(一)资金管理

学校设立贫困生资助专项基金,建立专账,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一年审计一次。

(二)资金来源:

1.学校按年度学费总收入的2.5%比例提取;

2.教职工捐款:校领导500元/年,中层干部200元/年,党员100元/年,职工自愿;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资;

4.其它渠道。

(三)资助形式

1.助学奖:对获得奖学金的贫困生,除按学校规定享受奖学金外,另按所获奖学金的等级标准的50%比例给予助学奖。

2.特困生生活补助:因学生及其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生活无着落者,经本人申请,按程序核实、审批后,酌情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3.勤工助学报酬:学校设勤工助学岗位,对贫困学生统筹安排,统一管理,视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勤工助学报酬。

4.医药费用补助:学生因病或意外入院治疗,治疗费用除由保险公司理赔和组织募捐解决外,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5.学校积极争取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并提倡学生的生源地申请贷款;为暂时无法交清学费的学生建立绿色通道,采取缓交学费的方式不让学生失学。

五、评审办法与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2.经班级民主评议,确定人选,填写《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资助贫困生申请表》,班主任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证明材料上交系部。

3.学生工作处组织系部全面审核后,报学校贫困生专项基金委员会审批;

4.计财处根据审批结果办理资助手续。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为11965)。学校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87号(邮政编码:43402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概况: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最早的中医药普通专科学校,开办医类专业教育已有60多年历史。学校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卫计委)、荆州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中医药保健服务国家标准研发及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湖北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学校多次荣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优秀项目办”“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先进单位”“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红旗团委”和“湖北省高校理论学习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开发活校、依法治校”的发展理念,立足湖北,面向全国,着力于创构特色、彰显优势、打造品牌、提高效益,努力提升办学层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服务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开设有中药制药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医疗设备应用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等18个普通专科专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学校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招生计划、制订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八条 普通类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和单独招生考试。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顺序志愿投档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105%以内。

第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按照国家政策和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我校通过校园网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也可在本省市招生部门公布的网站上查询。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地址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开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学校还设有奖学金和校企合作奖学金。奖助学金比例占在校生的40%。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按国家就业政策,实行学校推荐,学生自主择业,由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发放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四条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16-8023541,8023542

举报电话:0716-8023545

网址:http://www.hbzyy.org

招生咨询QQ:800098117


学生宿舍

 

 

 

 

食堂

平均伙食标准

招生部门联系办法

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16)8023541  8023542  8023600(传真)

收费项目

学费标准:5000元/年。
    住宿费:1200元/年。

毕业生就业

基础设施情况

体检要求

学校所招收的考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