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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隶属: 湖北省教育厅 所在地:湖北

院校类型: 工科院校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路

网站:   www.wspc.edu.cn


专业满意度

1电气自动化技术★★★★★4.3
2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4.2
3商务管理★★★★★4.2
4微电子技术★★★★★4.2
5轮机工程技术★★★★★4.1
6建筑工程技术★★★★★4.0
7市场营销★★★★★4.0
8软件技术★★★★★3.9
9模具设计与制造★★★★★3.9
10船舶工程技术★★★★★3.8

专业推荐指数

1船舶工程技术★★★★★4.6
2轮机工程技术★★★★★4.5
3机械设计与制造★★★★★4.2
4电气自动化技术★★★★★4.6
5焊接技术与自动化★★★★★4.3
6建筑工程技术★★★★★4.4
7机电一体化技术★★★★★4.7
8计算机网络技术★★★★★4.6
9商务英语★★★★★4.2
10模具设计与制造★★★★★4.0

专业推荐人数

1机电一体化技术★★★★★4.7
2应用电子技术★★★★★4.7
3船舶工程技术★★★★★4.6
4电气自动化技术★★★★★4.6
5计算机网络技术★★★★★4.6
6钢结构建造技术★★★★★4.6
7船舶舾装工程技术★★★★★4.6
8微电子技术★★★★★4.6
9装饰艺术设计★★★★★4.6
10轮机工程技术★★★★★4.5

录取分数

年份录取批次省市分数线录取平均分线差
暂无数据

学校领导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处长吕金华

学校简介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0年,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以“立足船舶、服务军工、面向社会”为办学定位,“以人为本、质量立院、特色创优”为治校方针,半个多世纪以来,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培养输送了各级各类人才5万余名。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3000人。

学院坐落在素有“九省通衢”之称的武汉市中心城区,南濒月湖,北临汉水。学院环湖而建,别具现代风格,是莘莘学子求学深造的理想园地

学院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现有专任教师541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教师140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人,教育部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4人、教育部高职高专评估专家3人。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

学院设有机械工程学院、动力工程学院、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公共课部和工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并设有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开设35个高职专业,其中国家级精品专业建设项目1个、教育部教改试点专业2个、国家示范院校重点建设专业5个、湖北省高校科研优势与特色领域1个、国防科工局重点支持的军工专业6个、湖北省高职高专重点建设专业13个,国家精品课程6门省级精品课程23门。

学院建有轮机中心、现代制造中心、电气自动化中心、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商务中心等18个校内综合训练基地。拥有船舶建造、船舶机舱仿真、数控加工、PLC及自动控制、计算机网络技术、酒店服务等106个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的实训室。其中,国家财政部重点建设的实训室6个。学院还拥有中型企业规模的生产性实习工厂,是国家船舶柴油机配套产品定点生产单位、美国石油学会(API)独家认可的厂家。

半个多世纪以来,船院人筚路蓝缕,创业如歌。新时期船院人在这块寄托着洋务运动风云人物——张之洞“实业兴国”梦想,近代著名造船专家、兵器专家——徐建寅,新四军军工奠基人——朱毅,中国的保尔——兵工专家吴运铎战斗生活过的热土上,勤奋工作,努力把学院办成办学特色鲜明,办学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情况

“十一五”以来,学院坚持开放性办学,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形成了依托行业、校企合作的办学格局;坚持“立足船舶、服务军工、面向社会”的服务定位,形成了服务“三海一工”(海防安全、海河运输、海洋开发、新型工业化)的特色专业体系;坚持“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原则,形成了 “以人为本、质量立院、特色创优” 以内涵建设为主的治校方针;坚持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办学类型定位,形成了以“与船同行、融学于做”为典型特征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军工特色的文化定位,形成了以 “国家利益至上”为核心价值观,军工文化、企业文化、大学文化有机融合的校园文化。

为进一步突出行业特征与高职特点,学院“十二五”规划又确定了主动适应行业与区域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走产学研结合的开放式发展道路,构建“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四方合作办学的新体制;主动融入装备制造业、信息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国家主干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构建校企合作“双主体”高技能人才培养新机制;以推进“质量、结构、特色、成效 ”协调发展为指导,稳定办学规模,大力实施“质量立院”、“人才强院”、“特色兴院”战略, 全面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发展目标

服务“造船强国”与“造船强省”战略,大力发展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区域产业政策,进一步培育与发展特色专业群,发挥国家示范与行业骨干院校的引领带动作用,“把学院建成国家级校企合作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船舶行业继续教育基地、区域性技能培训与新技术推广基地,成为办学特色鲜明、办学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高等职业院校”的新时期发展目标。

周边环境

 

建设目标

积极研究校园规划,投入资金,新建风雨操场,改建400米塑胶跑道标准运动场;完成一幢学生宿舍的建设;完成学生生活设施的改造,完善后勤服务功能,改善学生生活条件;新建一个20000平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实践教学训练中心,10000平的科技大楼。

建设措施

营造环境育人的校园氛围,整治周边环境,整合地下管网,综合治理校内湖泊,形成良好的校园风景;绿化建设要以“净化、绿化、美化、文化”为核心,调整校园树种结构,扩大校园绿化面积,为学院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在“十一五”期间积极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在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的同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形成独具特色的后勤社会化模式,有力地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推动住房货币化的改革步伐,有效盘活存量住房,逐步实施货币化补贴。积极研究集资建房问题,争取政府支持,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

校园文化建设工程

建设目标

未来五年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发扬船院优良传统,丰富船院精神,进一步深化办学理念,提升文化品位,建设环境优美、人文氛围浓厚的大学校园,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育人氛围,形成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船院特色文化和精品文化,构建并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校园文化体系,努力打造“军工特质、时代特征、校本特色”的校园文化。

建设任务

●精神文化建设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建设相结合,以好的工作作风带动教风、好的教风带动学风,最终形成好的校风。大力传承“自强不息、求真务实、敬业奉献、改革创新”的武汉船院大学精神,弘扬“团结、勤奋、严谨、求实”的文明校风和“厚德、笃行、致用、创新”的校训,倡导校园文明公约,使其成为师生广泛认同的行为准则。

●管理文化建设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形成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格局。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自主办学、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大学制度,为学院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充分保障。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坚持和完善教代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完善和切实执行校务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加强和完善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推进建立《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工作。

●形象文化建设

继续大力实施“形象工程建设”,规范学院形象标识,制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VI(形象设计)手册》,规范校内建筑命名,逐步完善具有武汉船院特点的形象标识体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积极宣传学院各项突出成就,挖掘办学历史内涵,建立永久性的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校史陈列馆,开展张之洞研究,建设好舰船中心,使之成为湖北省青少年科普中心。

●环境文化建设

通过加大教育、管理和建设力度,不断优化育人环境,逐步建成“整洁、规范、优美、高雅”的文明校园,建设生态校园、建设平安校园、建设人文校园、建设数字校园、建设和谐校园,把校园环境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部门文化建设

各部门在学院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统一要求下,美化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实训室、活动室等公共场所的环境,本着与校园文化协调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建设和发展各自的部门文化,并逐步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重视教学单位的学术文化建设。

通讯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路

联系电话

027-84803666;027-84803935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湖北省美术类专业联考报名时间、非美术类高职(专科)联考报名时间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确定并公布。

3、高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测试(以下简称“校考”)一般在元月至3月进行,由省考试院公布院校专业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

二、计划编制

4、各有关高校须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规定的有关计划编制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在鄂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招生来源计划”)。

5、教育部批准可自行划定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院校(以下简称“教育部批准院校”)以及教育部规定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6、录取期间计划调整须使用教育部网上管理系统。

三、招生简章

7、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在鄂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应向省招办、省考试院提供并向社会公布。

四、联考和校考

8、湖北省对美术类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和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进行全省统一联考。全省美术联考由省考试院负责组织协调并成立联考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在考试前向社会公布。全省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联考在省考试院指导、监督下,由相关高职院校组成联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北艺术职业学院。

9、湖北省美术类专业联考科目为:色彩(100分)、素描(100分)、速写(50分),总分250分。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实行联考的专业有:音乐教育类专业、声乐表演类专业、器乐表演(钢琴)类专业、舞蹈表演类专业、音像制作类专业、播音与艺术主持类专业和影视表演类专业,各类专业考试总分为200分。

10、安排在艺术本科(一)批次录取院校(不含“教育部批准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以在我省相应本科层次联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确定本校专业合格考生;也可以不组织校考,直接使用联考成绩。是否组织校考,由高校自行确定。

“教育部批准院校”的艺术本科、高职(专科)专业由高校单独组织专业测试并根据本校测试成绩确定合格生源,可以不考虑考生的联考成绩;这些院校中没有组织校考的院校可直接使用联考成绩。

安排在艺术本科(二)批次录取的外省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以在我省相应本科层次联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确定本校专业合格考生;也可以不组织校考,直接使用联考成绩。安排在艺术本科(二)批次录取的省内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不单独组织校考,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从2009年开始,安排在艺术本科(二)批次录取的省内外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均不再由学校单独组织校考,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

安排在艺术本科(三)批次录取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均不单独组织校考,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

11、省内外院校(不含“教育部批准院校”)招收我省组织了联考的艺术高职(专科)专业,均不自行组织校考,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

12、对我省未组织联考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和少数高职(专科)专业,由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除外)自行组织校考;不自行组织校考的,经省招办同意后认可其他学校同层次、同专业的合格生源。

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均不能单独组织校考,经省招办同意后认可其他高校同层次、同专业的合格生源。

13、高校认可其他学校同层次、同专业合格生源均须在5月份之前报省招办,经同意后,随招生计划一起向社会公布。高校不得未经省招办同意擅自指定,因高校擅自指定合格证使用情况产生不良后果的,由高校负责。

14、外省院校在我省设置考场进行校考,应接受省考试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由省考试院统一安排考点。高校应在12月份将本校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要求和工作程序等函告省考试院,以便统一安排考场。未经省考试院认可而在我省自行组织的考试,我省将不承认其考试结果。

艺术类专业考试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评卷工作做到公正、准确。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五、专业合格标准和合格证

15、我省统一划定美术类联考本科专业合格控制分数线以及美术类和非美术类高职(专科)联考合格控制分数线。考生可在省考试院网站上查询联考成绩,联考成绩达到合格控制分数线即为联考合格,不再单独给考生发放联考合格证。

16、在我省美术类联考基础上进行校考的高校,应在美术类联考合格生源中发放专业合格证。只有联考合格考生,才能参加高校组织的校考。

17、组织校考的高校,合格证书发放数量不应超过本校在鄂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18、高校通过湖北省招办WEB信息平台“湖北省艺术专业合格信息报送系统”报送艺术类专业合格信息,同时将打印出的名册加盖公章后寄送湖北省招办。信息报送系统于3月底开通。

六、填报志愿

19、取得学校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相应发证院校(专业)志愿。

20、联考合格考生可填报直接使用联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志愿。

21、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七、录取

22、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为:艺术本科(一)、艺术本科(二)、艺术本科(三)和艺术高职(专科)。艺术本科(一)为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和经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二)为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三)为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高职(专科)批次为所有院校的高职(专科)艺术专业。艺术本科(一)安排在第一批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高职(专科)安排在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前录取。

23、按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当年生源情况,全省统一划定艺术类各批次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24、“教育部批准院校”的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省招委批准的省属高校自主招生的艺术专业,由高校自行划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录取前报送省招办。

25、对使用联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综合高考(Q吧)文化考试和联考两部分成绩后按一定比例投档。

投档成绩:(文化成绩×40%+联考成绩×60%)×2,投档比例在1:1.5以内。

八、其他

26、对在联考、校考中被认定违规的考生,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由省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7、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8、对在艺术类专业招生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招生院校,湖北省可以不接受该校在鄂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加分政策

高考加分标准和照顾对象公布,7类考生可享受加分,3类考生可受到照顾,这些学生可享受的优惠不能超过20分。

    根据规定,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有3类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3类考生是: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奖学金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注重从整体上提高综合素质水平,形成较强的从业竞争能力,以适应社会变革及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处分记录的注册全日制在校生,均可参加学生奖学金评定。学生奖学金分别设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学习奖学金、素质奖学金和单项奖。

第二章  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是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而设立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审批、发放以当年政府所下的文件为准。

第三章  学习奖学金

第四条  参加“学习奖学金”评定者,所修学分要符合规定,无不及格课程,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居本班前40%,体育合格。

第五条  依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序,按学生总数的一定比例评定各等级学习奖学金。如出现某等级缺额,则该等级缺额的奖学金用于增加下一等级评奖比例。

1.特等奖学金1200元/学期/人,按0.1%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

2.一等奖学金600元/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

3.二等奖学金300元/学期/人,按5%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

4.三等奖学金150元/学期/人,按10%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

第六条  评定程序及办法

1.学习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系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按比例评选,评选结果填入《奖学金评定表》,由系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

2.学习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评定上学期的学习奖学金,第三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七条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本学期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包括必修课、专业选修(限选)课、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分数由相应办法确定。

第八条    学习进步奖100元/学期/人,每系评选3—6名。学习基础较差者,通过刻苦钻研,班上成绩排名比上一学期进步15位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居本系同年级本专业前40%。

第四章  素质奖学金

第九条    根据武汉船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确定的得分排序,按比例评定综合素质奖,以及思想品德、身心健康、能力素质单项奖。

1.  综合素质一等奖200元/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

2.  综合素质二等奖150元/学期/人,按2%比例评奖

3.  综合素质三等奖100元/学期/人,按3%比例评奖。

参加以上“综合素质奖”评定者,无不及格课程,体育合格。

4.  思想品德单项奖100元/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

5.  身心健康单项奖100元/学期/人,按4%比例评奖;

6.  能力素质单项奖100元/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

第十条    评定程序及办法

1.  素质奖学金评定工作由系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进行评选,由系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

2.  如若综合素质评价中的综合奖和单项奖同时获得时,取最高奖项;单项奖可同时获得。如果单项奖出现空缺,由次一名同学依次补取。

3.  素质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前二周进行评定,第三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五章  单项奖奖学金

第十一条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设定其它单项奖,并确定各单项奖的评定办法和发放标准。单项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习竞赛奖、科技成果奖:颁给在院级以上学习竞赛的优胜者,以及在院级以上各科技活动中的获奖者。

2. 文体活动奖:颁给在院级以上文艺、体育活动中组织工作做得好,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3. 精神文明奖:颁给积极参与环保、卫生、公益活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00六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通过银行贷款形式帮助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用,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资助措施,学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助学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根据学院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我院借款学生只能申请学费贷款,其最高额为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配合银行参与贷款的发放、使用跟踪调查及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经学院注册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学习成绩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3、能遵守国家、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向贷款银行及时提供学习期间和毕业以后有关情况等。
第五条  助学贷款的办理程序
1、学生在校期间可一次性申请助学贷款,每年9月份贷款申请人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主持的班委会评议之后,把符合要求的上交系部,经系部初审符

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本人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②乡、镇(街道)或以上政府部门出据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借款申请书填写正确和以上资料提供齐全后,由学生工作处审查后再送经办银行审核。经银行审核合格后,借款申请人再与经办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发放、利率及归还方式
1、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账户上,借款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有关手续。

2、助学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毕业后的六年。贷款期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记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100%贴付,毕业后的贷款利息100%由个人负担。

3、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可分为一次性还款和分期还款两种方式。根据学院与银行的协议,暂定为一次性还款。具体操作如下:

    毕业前夕,学院将组织借款学生进行还款确认,并制定还款计划。同时银行将给每位借款学生一个银行账户(活期存折),贷款到期日的前一周内借款人将应归还的本息存入银行账户内,银行于贷款到期日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可提前将应归还本息存入账户中并通知贷款银行扣收。

第七条  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的注意事项
l、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助学贷款,不能重复申请办理;
2、学生申请贷款必须由学院统一组织办理,银行不直接受理个人业务;

3、借款人本人和其见证人的姓名、签字与身份证复印件的姓名要一致;

4、借款申请人的贫困证明必须是乡、镇(街道)或以上政府部门的证明;

5、借款人在校期间如不正确使用贷款,或有不良表现,银行有权终止其贷款;

6、借款学生如有休学、退学等情况,银行将终止其贷款,并要求归还已贷部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章程】

学校性质 学校为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公办),专科层次,由国家财政拨款办学,中央与湖北省共建,隶属于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标准代码12052。

学校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知音大道(北门)琴台大道(南门)。

邮   编 430050

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及各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

2、学校各专业招生无外语语种要求,但学生进校后以英语安排教学。

3、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和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原则上要求:男生身高1.60米(含)、女生身高1.50米(含)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口吃,无传染性疾病,双眼裸视力达到4.5、且矫正视力达到4.8以上,无色盲色弱。

3、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中含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仅限年龄不超过20周岁(年龄截止当年8月31日)的男性、应往届考生,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4、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后将进行身体复查,凡发现与高考体检数据不符且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新生,学校将上报生源所在省(市)级招生部门并取消其入学资格。

其   他 

1、各专业学费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

2、学校设有国家和省助学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学习奖学金、素质奖学金、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种奖项,有完善的贫困生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保障体系。

联系方式 

电话:(027)84803666 

传真:(027)84804762

邮箱:zhaoban@mail.wsp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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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

1、住宿收费标准为800元/学年(8人间)~1200元/学年(4人间)。新生入学报道时一次性缴清有关费用方可住宿,学生毕业或退、休学要到住宿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的,由保卫处、学工处、后勤集团等部门集中清理。 2、学生需调换寝室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由后勤服务集团宿管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换。 3、学生因故休学要求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凡是已经取消学籍的随即取消住宿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延用或退交住宿费用。 4、要求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起床进行早锻炼、晨读;每晚在学校规定的熄灯时间后休息,杜绝随意晚归和夜宿不归现象。 5、在学习与自修时间禁止用计算机做与学业无关的事情,不允许晚上熄灯后开机,任何时间都不得因上机而影响其它人员正常作息。一年级学生不得在宿舍拥有个人计算机。 6、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动物。

食堂

拥有完善的学生伙委会1、学生伙委会每月有活动,有记录不定期召开学生伙委会代表座谈会,听取同学们的意见和见意。2、每周公布一次主,副食的物价。3、学生合理的要求要及时解决,让学生满意。

平均伙食标准

每周根据市场平均价格而定

大米                                                                 

米粉、面条肉类香肠                                                                                      

酱类制品各类粉丝                             

豆沙腐竹                                 

蛋类鱼类                                 

奶类(奶粉、酸奶等)豆类(黄豆、绿豆等)                 

淹菜类

招生部门联系办法

单位

名称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部门

招生就业指导处

单位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路

邮编

430050

联系人

吕金华

职务

处长

联系

电话

027-84803666

027-84803935

传真

027-84804762

院校

代码

12052

   邮箱

zhaoban@mail.wspc.edu.cn

 

收费项目

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

毕业生就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一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一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一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进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区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地位的需要;

4.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9.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2.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五十三条 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基础设施情况

体检要求

体检主要检查七个方面项目,它们是:眼科,包括视力、色觉、眼病;内科,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外科,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等;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耳鼻咽喉等;口腔科,包括唇腭、口吃、牙齿等;胸部透视;肝功能检查,包括转氨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患6类严重疾病拒收
  
  这6类疾病为: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合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并高血压病;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并风湿性疾病;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慢性肝炎病人及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结核病除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1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 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其它